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相关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相关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