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