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