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上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