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