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经批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产生的泥土、污物,应当即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