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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