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