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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