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倾倒,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