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四十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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