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实施。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段,并采取措施,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
社会单位管理的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的时间和标准,应当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业要求相一致。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及时对城市主、次干道实施洒水降尘。
社会单位管理的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的时间和标准,应当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业要求相一致。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及时对城市主、次干道实施洒水降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