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区、沿街门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容器,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收集和清运垃圾,保持居住区域、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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