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置标准。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