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