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