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