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