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