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