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抵押所融资金只能用于该在建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