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四)对违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监管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