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销售或代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