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