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