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求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