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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