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之日起五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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