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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