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