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