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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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一条 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开或调整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线路、站(点)或者出租车上下客的...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七条 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组织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将活动方案、参加人数、车辆数量等事项提前...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行为。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一至五人。
乘坐载货...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时已装备安全带的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禁鸣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鸣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并设置禁鸣标志。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竞逐或者故意围堵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应当在事故现场相互交换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有关...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请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从...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禁鸣区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