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