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