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禁鸣区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