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用于营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并持有残疾证。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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