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