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并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机动车两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
(三)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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