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应当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