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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