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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