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数量、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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