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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