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开或调整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线路、站(点)或者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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