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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