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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