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至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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