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给一次性的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住院生育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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