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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