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其本人持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凭证领取。
失业人员确因患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致使本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代领失业保险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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